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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连接到几家客户咨询, “援助物资”项下的出口货物到底能不能退税?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援助物资的定义。援助物资,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援外出口有两种形式,一是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二是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的出口货物。
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是否能退税的问题,本人专门查阅了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四条的规定:援外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乍看这条规定似乎是一个否定的答案,但查阅了特准退(免)税的业务范围和企业范围,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的出口货物还是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但是贸易方式应该申报为一般贸易。
退税时所需提供的资料:外经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或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现无需提供该复印件)、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或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或“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关单退税联、出口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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